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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2月份购买了一套高层(14楼)住宅,按购房合同规定为2006年5月28日交房.交房当日验房时发现进门右手边的一面墙有渗水痕迹,而且还有湿感,原因是该面墙的背后是三家用户的水表井,大楼通水时,15楼阀门未关,导致15楼水表槽积水下渗,所以没有拿钥匙.开发商派项目经理到现场确认,并承认存在设计问题:水表井没有做防水处理,并承诺在6月4日之前整改完毕,对14和15楼水井槽的底面和墙面做防水处理,并且签定了一个简单的<隐患整改协议书>,协议书约定:1.开发商承认渗水是设计问题,为开发商责任;2.由开发商全权负责整改;3.对14和15楼水井槽做防水处理,并做防水试验;4.由本人实地验收合格后方才视为整改和交房手续完毕;5.逾期整改无果,赔偿问题另行商榷.结果,6月4日再去查看,发现开发商只是草草地刷了一层沥青涂料,积水时仍有渗水,墙面有湿痕;开发商又承诺整改,先后验收4次均未有结果.开发商口头约定6月22日为最后期限,而我到现场查看依然存在问题,开发商说只能负责到这里,出现问题也没有办法.

经济相关
2006-06-22 22: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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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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