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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5年8月1日到某公司办理进厂入职手续,到该公司的船务部门任职报关员,协议定商:试用期为3个月,薪金为2500元/月,支付方式为每月现金支付。本人在职期间已为某公司独立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及合同审批等工作。任职期间对本职工作与上司交代的其他工作任务基本完成,并没有为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损失责任等。由于种种原因,本人需要于2005年9月30日离职,本人按公司规定提前30天(2005年8月30日)向公司负责人提出口头申请,并得到批准。本人按申请的口头协定于2005年9月30日离职,但公司并没有按照入职约定支付本人2500元/月的薪金,也就是公司拖欠在下2005年8月份和9月份的薪金共5000元(伍千元整)。离职后,本人也多次向某公司提出支付本人应得薪金的要求,但是某公司负责人一而再地以无需有的理由推托本人,拒绝支付本人应得薪金。后来,某公司的有关职员还以种种理由妨碍在下联系该公司负责人。

公司企业
2006-06-21 13:36: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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