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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时间,在我家建新楼房的工地上,有一名建筑工人跑到井里捉虫,在上面的另一个工人不知道井下有人,他就开电闸弄水洗脚,结果使井下的人触电,当他发现自己使别人触电后,自己慌了,忘记关电闸就跑下去救人,结果两个都触电身亡了。是管伙食的一个妇女说井下有虫,他就下去捉的。我们家的人都不知道,是事后才知道的。

交通事故
2006-06-18 09:37:3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应该说你们家是没有什么责任的,这不是属于在建房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就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下井捉虫也不是包工头吩咐的工作,因此,也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说屋主与包工头均无任何责任。
    事情因管伙食的妇女说井下有虫而引起,该妇女应该在下井工人操作时,在井口提供保护,管伙食的妇女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保护义务,这个妇女就应承担下井工人死亡的主要责任。开电闸的工人不知井下有人,其开电闸的时候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到井下有人,因为管伙食的妇女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保护义务,没能及时告知开电闸的工人井下有人,所以开电闸的工人对井下工人的损害没有责任,在该工人发现有人在井下触电后,未关电闸即下井救人,导致自身死亡,其因未能及时断电,井下工人也因此死亡,这是该工人自己操作不当造成的,对其自身的死亡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失,对井下工人的死亡,开电闸工人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本案中,应由管伙食妇女承担下井工人死亡的主要责任,开电闸工人应承担下井工人死亡的次要责任。
    致于屋主及包工头有没有义务补偿死亡工人,应看死亡工人所作的行为是否有益于屋主及包工头,如果捉虫行为是有益于屋主或包工头的,那屋主应按民法的公平原则给予一定的补偿。反之,则不需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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