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当事人, 曾任职于沈阳某技术实验厂广州经营部销售经理,该经营部93年成立,集体性质企业,为独立核算,二级企业法人. 该经营部为沈阳总厂投资建立. 2003年11月,广州荔湾国税稽查将2003年1月至9月的帐本,出库记录,原材料采购记录,销售记录等一并带走,并据此认定销售未纳税金额是1600万. 偷税比例99%. (其中有800万销售款已由沈阳开具增值税发票, 未曾向广州税务局提供, 已做为辩方证据一审开庭时提供 ),并将经营部帐户上的160万圆冻结。此笔款已经被税务局于2006年当事人在被拘押期间做为罚款和补交的税款划走。当时的销售情况是:沈阳将货发到广州经营部,没有开给经营部发票。货是从经营部的仓库提走的,有出货单。这些出货单在税务局手上。货款是由客户直接打到广州经营部帐上,然后再部分转到沈阳帐户上。 很多的货是沈阳直接开具的发票,有部分的货沈阳没有开具发票。当事人于2003年12月份将广州经营部在工商部门注销. 广州国税局找不到负责人,于2004年3月下发处罚决定书. 2005年7月报案, 2005年9月12日拘留,10月12日批逮捕. 2006年3月14日移送检查院.在预审阶段当事人提供的口供为承认自己偷税,并承担责任.(跟沈阳厂和会计无关).荔湾区检查院指控当事人涉嫌个人偷税, 提供的证据为当时该经营部员工的证词. (当事会计没有找到), 广州荔湾国税稽出具的处罚决定书 和所收走的帐本,出库记录,原材料采购记录,销售记录, 以及当事人的口供.2006年4月24日一审开庭, 当事人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为:1. 自己不认为是偷税, 当时所有销售的都是为沈阳代销, 并有部分为沈阳直接的销售行为,沈阳也派人来广州直接销售, 经营部只是协助.2. 税务局所收走的帐本等材料不是广州经营部的真正销售记录,而是沈阳在广州的直接销售记录, 但是算做广州经营部的销售业绩,做为考核使用的. 帐本上还有很多原料采购记录,等等跟销售无关的记录.辩方律师认为:1. 起诉主体是广州经营部, 而不应当是个人.2. 检方提供的帐本记录等证据中,其中有许多发票等票据和本案无关.3. 税务部门提供的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偷税经额没有事实根据. 事实是已经有800万的销售额,沈阳已经开过发票, 不可能在广州再次双重纳税.一审开庭结束后,法院没有立即宣判.

损害赔偿
2006-07-31 21:56: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刑事自诉案件延期审理
1660
工程承包方式有哪几种
施工合同范本
工程承包方式有哪几种
治安拘留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治安拘留的条件
治安拘留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国家规定陪产假多少天
陪产假资讯
国家规定陪产假多少天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