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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2002年至2004年曾多次向乙方(我的朋友)借钱,共计13.2万。甲方写了借条,并按了手印,但甲方均未按约定时间还钱。借条明细如下:1. 2002年9月13日借款1万元,约定2003年1月28日前还清。2. 2003年10月21日借款4.2万元,约定2003年12月15日还请。3. 2003年1月借款2万元,约定2003年5月1日还请。4. 2004年5月3日借款6万元,约定2004年5月31日还3万,2004年7月11日还请剩余3万。在此期间,乙方曾多次催促甲方还钱未果,且两年追诉期已快过,双方重新进行了约定(双方签了约定书,但甲方未按手印),内容如下:甲方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向乙方借款共计10万元,经多次催促未还,重新约定2006年还3万元,2007年还3万元,2008年12月31日前还清剩余4万元。

刑事行政
2006-06-17 21:28: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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