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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与2001年底向原告提出借款十万元(其中有一部分为银行贷款),并申明在2002年7月全款还清。因原告与被告交情甚好,因此没有立下任何字据与合同。2002年7月,被告电话告知,要推迟一段时间还款,原告同意,并承担银行利息,这一切行为,都没有任何借据与协议,都是口头证明。一直到2004年,期间,被告用各种方式推脱、回避等,来逃开原告的存促。在2004年7月中旬,被告答应立下借条,于2004年12月31日全款还清。丝毫不提利息的事,被告已曾经的固定资产(一台锅炉)作为抵押,抵押利息。经过评估,锅炉已无价值,只能作为废铁处理。

证券投资
2004-09-17 11:27: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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