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4年11月29日,原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我作为农行信用卡担保人对持卡人信用卡透支末还一案。持卡人韩新民于2001年2月28日向原告申领了金穗信用卡,后此卡出现透支,至2004年7月12日止,透支本金4933.80元,利息2255.30元。被告韩新民一直下落不明不能到庭应诉,而作为第二被告,我本人于04年11月29日到庭参加诉讼。庭上,原告同意被告林斐韵(本人)只在透支本金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法官听取了原告委托律师的陈述以及我本人的辩解,并作出判决:被告林斐韵对被告韩新民透支本金4933.8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斐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新民追偿。2005年12月1日,第二被告林斐韵亲自到农行广州珠江支行,按判决书上的判决,清偿了4933.80元的连带债务。但农行珠江支行于2005年12月7日又再一次向本人发出催收书,并在催收书上说到:被担保人的信用卡产生欠款,到2005年12月7日止,共欠本金4933.80元,透支利息合计共8432.40元。

经济相关
2005-12-22 17:29: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