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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六年四月下旬,公司突然下达通碟性通知,让我们在十天内搬出现有住房,通知中对如何安置、如何解决我们一百多户的临时栖息地只字不提,只发给500元搬迁费,要我们一走了之。我们这些住户自1987年由福利分房住进,至今已二十年。大都是二、三辈人在公司工作,工资微薄只够勉强生活,其中不乏现役军嫂、军转安置、老弱病残、孤儿寡母,处境维艰。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发布了54号文,为减轻企业负担,要求对福利性住房进行房改,2003年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政府61号文也提出明确要求“凡是未破产改制企业的公有房屋以及集资建房均应(按本意见)出售给有购房意愿的职工”,但公司经营层在得知房改资金必须上交县财政,企业得不到好处的情况下,便以偷梁换柱的租赁形式(收取房租费)代替房改。未房改也就罢了,但公司经营层为了捞取更大利益,竟然变本加厉,在五证不齐的情况下,强制拆掉我们的现有住房,改建商品房出售。

证券投资
2006-06-14 18:53: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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