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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我经人介绍来到一家单位工作,来到本单位后,单位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是我却在该单位工作了七年(从1996年3月11日至2003年3月11日),在这七年间,我在单位工作认真,单位按月发给我工资,这就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虽然我每个月可以领到工资,但是一直我却没有享受到单位任何待遇,具体来说:一 单位一直没有给我交纳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二 我生女儿时的全有医药费(约3000元)都没有报销;三 我女儿现在已经8岁了,可单位根本没有给我发过\"独生子女费\"(每月10元\\每年120元);四 2003年由于单位换了领导,该领导谎称单位困难,让我离开单位,我本人处于为单位着想,我离开了单位,而单位却没有给我任何经济补偿,因为我家经济状况一般(爱人工作不固定,女儿上学花费大),后来具我所知,该单位不但不困难,反而在我离开单位之后,又重新招聘了一些新员工,单位这样做,让我觉得简直太气愤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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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4 20: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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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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