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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我购买了一间商铺.同时与一家管理经营公司签定了一份委托经营协议,期限为2005年7月至2010年6月.违约责任如下:1 管理经营公司需按期支付租金.如有延迟,按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如管理经营公司超过30天不支付租金,则业主有权解除协议.2.如一方违约单方面解除协议,则违约一方需向对方双倍支付未履约天数的租金. 根据协议,经营管理公司目前已支付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的租金. 为确认2006年6月之后租金的支付问题,我与该经营管理公司联系.但对方公司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答复,只是推托原经办人已不在该公司,具体资料不全.

婚姻家庭
2006-06-14 1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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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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