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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我于2004年11月在松江大学城与女友共同购买期房一套(售房合同上是我俩的名字),交银行按揭时以我的名字办理的银行卡.在交付按揭的过程中,曾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后因我要将户口从深圳转入上海,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下半年,由于感情破裂.遂分手. 在分手后由于双方经济拮据,因此在交按揭时由我们双方来交.在2006年元月领房时,她拿走我的身份证从物业处领得钥匙后将新房使用至今.后来我希望与她就房屋问题做个了解。就和她协商,由她选择是要房还是付钱给我。我的要求是她要房的话将我交付的首付还给我(我交付的那部分按揭及房子涨价部分利润归她),房子归她;如果她不要房我就将已交付的所有费用的一半付给她(已经远远超过她投入的费用)。她选择了要房,但要求我继续替她交付按揭和其它物业费用直到2011年,然后将我交付的费用还给我。对于她这个要求,我不能接受。我希望彼此都能重新开始自己的新生活。因此希望将房产彻底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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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9 10:24: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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