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若干年前周女士婚内感情不错,为表爱意,夫王先生为周女买了一保险,投保人为王,被保人为周,受益人为周。并特别约定周生存周为受益人,死了由王受益。2003年俩人不和,周持俩人的的身份证去保险公司变更了投保人为周,其它不变。2004年6。3法院判决俩人离婚,并注明保险款由王赠予周。俩人没有提出上诉。2004。6。7王到保险公司隐瞒实际情况,出示笔迹鉴定恢复了投保人为自己,并撤消了这份保险。给周代来了直接经济损失。期间周不知情,到7月去保险公司交保险款时方时才知道保险已没有。
问题:1。保险公司对被保人的权益有何保障机制。
2.保险公司的工作程序性是否公正。
3.保险公司是否有对牵涉人有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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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