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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急切求助你一个问题,请给予帮助。按照合同约定:承包户丁一承包的300余亩慌山到2005年12月1日期满,到期后地面附着物无偿归集体所有.  2005年11月30日,因村村通工程毁掉樱桃树34棵.  2006年3月,承包户以侵权为名将村民委员会告到法庭.  2006年6月6日,法院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以每棵200元的价格判给承包户6800元的补偿费.   我们不服,咨询贵所准备上诉  恳请贵所给予帮助事实与理由:  2005年11月30日---12月1日距合同期满仅有31天, 此时;樱桃树的果实早已在4-5月间就已采收完毕,11月果树已经进入冻眠期,31天内不可能再为承包户产生经济效益,31后果树的所有权和受益权均为村民委员会所有.所以:村民委员会没给承包户造成任何实体利益埙失,村民委员会对承包户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不知我们的理由是否充分,敬请明示:谢谢

其它综合
2006-06-09 23:36:4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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