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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于2002年11月开始分居,我与我母亲共同生活。2005年7月突然有债主手持父亲于2005年4月开出的欠条80万上门讨债,欠条上借款人一栏只写了我父亲一个人的名字,并未注明借款用于何处。从2002年11月至2005年7月我父亲从未回过家(这已请村委会及镇政府开具证明此为事实),从未拿出过1分钱贴补家用。我父母已于2005年9月经法院协议离婚,列明债务由我父亲独自承担,房产他只占1/4,其余的归我母女。但是现在债主已上述至法院要求将我母亲和我也列为还债人。2006年5月,债主又将我母亲追加为偿还人,5月17日执行庭也已庭审过了,今天执行庭刚给我电话,说案子就要判下来了。说我母亲也要偿还债务。庭长说他的依据是:我父亲钱做生意就是用于共同生活,我母亲应该证明我父亲从未补贴过家用,而不是起诉的人来举证(执行庭庭审时,起诉人根本拿不出可以证明我父亲补贴过家用的证明).请问律师先生,法律上对到底由谁来举证有没有明确的规定,能不法律条文给我吗?谢谢!很急很急的

刑事案件
2006-06-05 22:19:4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首先,需要你再陈述清楚一点的地方是,债主到底是否已经直接起诉你们母女。因为你陈述中的“执行庭也已庭审过了”我不是十分理解。目前该案是在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
    其次,对于你的问题,作以下两方面的答复:
    1、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3项也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所以,本案中关键是要确定你父亲在分居期间所借的债务到底有无用于你们家庭共同生活,或是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如果没有用于这些方面,这些债务就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就应当由你父亲来单独清偿,你母亲没有承担此项债务的义务。你更没有承担此项债务的义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个人认为,要看此项债务的具体形成时间是在你父母离婚前还是离婚后,如果债务形成于离婚之前,因为你父母当时仍是夫妻关系,所以你母亲有义务对自己主张的“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进行举证,否则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为你的提问所限,部分回答可能有所出入。如有理解不一的地方或新的问题,请继续提问。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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