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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于2002年11月开始分居,我与我母亲共同生活。2005年7月突然有债主手持父亲于2005年4月开出的欠条80万上门讨债,欠条上借款人一栏只写了我父亲一个人的名字,并未注明借款用于何处。从2002年11月至2005年7月我父亲从未回过家(这已请村委会及镇政府开具证明此为事实),从未拿出过1分钱贴补家用。我父母已于2005年9月经法院协议离婚,列明债务由我父亲独自承担,房产他只占1/4,其余的归我母女。但是现在债主已上述至法院要求将我母亲和我也列为还债人。2006年5月,债主又将我母亲追加为偿还人,5月17日执行庭也已庭审过了,今天执行庭刚给我电话,说案子就要判下来了。说我母亲也要偿还债务。庭长说他的依据是:我父亲钱做生意就是用于共同生活,我母亲应该证明我父亲从未补贴过家用,而不是起诉的人来举证(执行庭庭审时,起诉人根本拿不出可以证明我父亲补贴过家用的证明).请问律师先生,法律上对到底由谁来举证有没有明确的规定,能不法律条文给我吗?谢谢!很急很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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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06 12:10: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