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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的建筑公司拖欠了民工工资7万元,我和民工共同找我市的劳动监察部门帮助讨要,一共就要回了5万元,劳动监察部门只给民工4万元,说剩下的这一万元是罚我的款,让民工向我要。理由是我违反了劳动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说我是用人单位违反了规定。我说只是组织民工给建筑公司建楼房,我也是打工的呀。可是,在05年7月5日给我了处罚通知。我现在才知道,这样的处罚没有道理,

涉外纠纷
2006-06-05 08: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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