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的建筑公司拖欠了民工工资7万元,我和民工共同找我市的劳动监察部门帮助讨要,一共就要回了5万元,劳动监察部门只给民工4万元,说剩下的这一万元是罚我的款,让民工向我要。理由是我违反了劳动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说我是用人单位违反了规定。我说只是组织民工给建筑公司建楼房,我也是打工的呀。可是,在05年7月5日给我了处罚通知。我现在才知道,这样的处罚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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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只是现在接到罚款单,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要民工们向政府反映,要求将一万元退回给民工.可以要民工向媒体投诉.不论怎么说,这五万元都要发给民工的,因为民工的工资是七万元,劳动监察大队是没权以罚你的款为名,扣下一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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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