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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一家日企的职员,04年8月进公司,签署了2年的劳动合同,在大连工作了8个月后,于05年4月去日本研修。再去研修之前,和公司签订了研修合同书,合同书中注明的内容大致有:研修期间工资给于70%,研修期间给的生活费,回国后当天起算,要继续在公司工作5年,否则赔偿违约金为10万,按在公司服役的时间比率递减。(当时明确为月比率递减)。我于06年4月14日回国,公司要求签署正式的5年劳动合同,违约金为2个月工资,培训费一栏模糊记入了按公司的就业规则,具体10万不肯写入,10万也由月比率变成了按年比率递减

民事相关
2006-06-02 11: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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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