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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是国有企业职工,后借调到此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年末,此企业归其它主管部门负责,但我还属借调人员,2004年7月借调,到2005年8月开始停发工资,但我还在所借调单位工作,与原单位劳动合同未解除.到2006年4月我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最近,原单位要我把单位为我从停发工资起为我垫交的三金(医疗、养老、住房、等)让我交回去。我不愿意,因为没解除劳动合同他们就把我的工资停发了,现在还要我交回垫付部分,要这样的话,我觉得他们应把我停发的工资再给我补回来,我再交三金。

债权债务
2006-06-01 13:46: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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