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上海某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现有一客户过世,据街道人称其为孤老,无父母、妻子、子女,现在想请问他的侄儿是否有继承权?(五个侄儿都在厦门,现在有厦门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体内容是五个侄儿委托其中一人来办理遗产继承手续,但并无说明客户直系亲属状况,及五个侄儿是否有继承权。)还有街道上出具的孤老证明。

证券投资
2006-05-30 11:21:1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下述人员享有或可能享有法定继承权: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4、丧偶儿媳、丧偶女婿。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由上,如果没有遗嘱也没有对孤老尽赡养义务的话,侄儿对于其叔叔没有法定继承权;同时,其身份也不符合法定继承中关于“代为继承”的规定。因此,该五名侄儿从法律上来讲没有继承权。另外,《继承法》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从策略上讲,你们可以让对方起诉,并最终由法院判决遗产的归属。
    相关法条: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仅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