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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利军自一九九七年起受被告王振仁雇用一直在被告开办的采石厂工作。二OOO年六月九日原告在被告的采石场工作过程中,采石场山上的石头滚下来的石头将原告砸伤。原告被定为工伤伤残六级。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工伤;二、由被告安排适当工作;三、给付各种赔偿费用;对于上述判决,赔偿方面尚欠原告7000元未给付,也未安排原告适当工作,四年来的工伤工资待遇未给付,原告准备向法院起诉,或与被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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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4 19: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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