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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有关民间借贷一事,恳请帮助解答。情况是这样的,1996年9月我为父亲做买卖向单位同事借了现金1万元,月利息为3%,期限6个月。由于父亲买卖做陪了,这笔借款就一直没有全部还上,在1997年3月-7月之间,我先后偿还给他4200元,目前还欠5800元。(我单位停产不发工资已经多年,这几年为了生存和供养女儿上学,我一直在外地打工。老婆1997年和我离婚,家里除生活必须品外,所有物品已经全部抵债偿还债务,因为还有其他人的借款,现在尚未还清的借款总计还有4万余元,目前我的能力和处境,在近期内无法偿还剩余未归还的借款),2006年1月份,我单位已经宣告破产,国家发给我生活补偿金4万元。我这位朋友在2006年2月份以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并且已经执行,已支付利息款22968元,(法院是按月息3分利计算利息的,计算方法是132个月*174元=22968元)我对法院的裁定在计算利息方式上有质疑?我不明白(1万元借款我已经还了4200元,本金还有5800元钱没还上),我想咨询的问题是,法院的裁定在计算利息方式上做到公正,公平,合理吗???。我恳请帮助分析,这样的判决公正,公平,合理吗???。(在当初的借款协议书上,约定借款金额1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息为3%,也没有在约定其他条款)。我本人认为,6个月内的利息我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对方是对的,因为当初借款协议上就是这样约定的。我想借款到期后,以后的利息计算方法应该(或)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两种方法选则其一来计算才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这样的计算方法同时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的焦点1是:所借款在六个月内对借款利息有约定,问题的焦点2是:借款到期以后,如果归还不上,以后利息应该怎样计算等等没有在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139条款:公民之间借贷的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国家银行贷款利率发生变化的,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借时国家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见原122条)和141条款: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原124条) (事情发生地点:辽宁省兴城市法院,民审二厅审判员,田绍军)是他这样处理的案子。

互联网纠纷
2006-05-27 21:43: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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