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所高中高三的学生,本学期学校组织我们去外地实习,经过了一个多月的实习时间,我们班有几位同学的身体不是很好,经过学校的同意就提前回来了,回到学校后,校方要求我们赔偿给实习单位每人400元整,原因是在去之前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合同若有一人回来学校将赔偿他们单位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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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你们实习前,学校并没有告诉你们与实习单位有赔偿协议,你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即使你们知道这个协议,鉴于你们没有还是在校学生,没有独立工作和收入来源,这种赔偿协议的效力也是值得怀疑和推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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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