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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在温州的一次展销会上,我买下了江苏维也纳置业有限公司的一个摊位,并预付了30%的首付款27500.00元(收据现在还保存我手中),合同规定,剩余的70%款项在2005年3月左右,维也纳广场交付使用时,由维也纳公司代替办理按揭贷款。事后,维也纳公司以安排按揭为由,拿走了合同。至今,在与维也纳公司的多次联系中,该公司既不归还已付的30%款项,也没有交付摊位的意思,另外,据我了解,维也纳公司根本就没有A291摊位(我买的摊位)。

涉外纠纷
2006-05-26 14:43: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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