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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日19时30分,我骑行无号牌自行车,在花蒋路由南向北骑行至蒋村乡政府附近叉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走至叉口处的行人相碰(我的脚跟与行人的脚碰一下),造成行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现场已移动,行人家属到交警队报案,经勘查,无事故现场、现场地面无明显痕迹、自行车无明显碰撞痕迹。 现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我负全部责任。备注:花蒋路和无名小路均为机非混合道路,无交通信号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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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9 20:38: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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