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22日我到丰足新塘坞石矿上班,管理石矿的破碎机器。3月21日,早上八点钟左右,我因操作机器不小心被机器弄断了手的前臂。当时矿主也及时把我送到医院就诊,并于半月后出院,矿主也付了相关的医药费。按照医院的安排,我于06年1月16日去取钢筋,拍片时发现我手上有一处骨头仍然没有接好,还是断开的。按照院方的诊断,并不是我个人外伤原因造成的。因为对于第一次手术的失败,我对该医院心理上感到恐惧,而且对于该医院第二次手术的方案我不満意,所以第二次手术我不想到这个骨科医院就诊,想到市人民医院就诊。矿主与原医院协商,医院答应6000元包全部医好,但我不同意。可对于我转医院就诊的事,矿主只答应付6000元,其它的费用不管。双方达不成意向,(转院做手术要比6000元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