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是再婚,05年底丈夫因病去世。丈夫和第一任妻子有一个女儿,80年代初离婚时,女方不想离婚,因女方性格很不好,我丈夫一定要离说要多少钱就给多少钱,虽然当时经济条件很不好,女方狮子大开口,要3千,不想离,当时法官就说,这是市领导都没有的待遇,当时工资本科毕业是三四十块钱,我丈夫家是农村的,很贫困,但他借了钱给了女方。离了。后来,我丈夫去看过女儿,最后一次大概是在92年左右,花了一两千余元,买了东西,并说和我回去看看你奶奶吧?遭到他女儿的拒绝,很伤他的心,这孩子是她奶奶一手带大,之后没了来往, 我丈夫和第二任妻子有了第二个女儿,但女方不幸在93年去世, 我是丈夫的第三任妻子,我带来了一个女儿,我们一家四口幸福的度过了十二年,丈夫去世时,他的弟妹说还要通知他的大女儿,我说可以,还要给她准备一套孝服,我也答应了,因为我和丈夫感情特别好,为他我什么都愿意。 没想到,前两天,我丈夫的大女儿,研究生毕业的她找到他的叔叔,说要结婚了,他叔叔给了他一些钱并找到我要我给他钱,我说如果他来看她父亲一次,为了我丈夫我也会认了她,就是在办丧事时,她也不见我......直到现在我也没见过她, 我现在带两个孩子,小女儿是丈夫和她第二任妻子的,现在还在上学,我们刚买了房子,钱还没付清,还有外债,而她二十多年没看过他的亲生父亲一次,现在研究生毕业,他的母亲是一位是市里大医院的专家医生,两人工资都很高,还要向我索要遗产,她有权利这样做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