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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于05年11月24日驾驶一面包车与一辆50拖拉机相撞受伤,被送至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因医生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只对他进行了胳膊和腿的接骨手术,而肝部有一根发丝般的裂缝没发现,后又对其输入了1万5千元的血,最终因肝破裂失血死亡。后经县卫生局的调解,医院方同意免除我丈夫的治疗费医药费共3万余元,并对我进行了5万元的赔偿。而交警大队裁定对方为主要责任,我方为次要责任。案子移交法院审理,开庭后,肇事方以不是他的责任为由拒绝进行民事赔偿,只同意出医药费。我与丈夫03年结婚,婚后一直和公婆住一栋楼。在经济上也未分家,丈夫开车跑运输,公公在家收账,钱财全部由婆婆掌管。04年我们用公公的名字在银行按揭贷款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并入住。05年丈夫因车祸去世,公公便将房产证办成了他的名字,并拒绝让我和九个月的女儿继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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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2 17: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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