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注册资金50万,四个股东,我占55%,其余三股东各占15%,我任执行董事兼经理。股东A原来任经理,经营不善,被换掉,心怀不满。5月15日他以开拓业务之名,分别征求各股东的同意,恶意将1%卖给D,(D为社会上的无业混混,文化水平极低,说话颠三倒四,粗口满章,根本没有一点业务人员的素养。)A在背后,D在前台,在公司胡闹,未经任何人同意,D找擅自找了混混,要换掉原来的门卫。我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制止D的不轨行为,D先是出口伤人,后又拳脚相加,将我打伤,鉴定为轻微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