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你好! 2003年我与另二人合伙承租了某单位门店及后院开发改建商业超市,租期为20年,20年后改建投资归甲方所有。当时推举一人为合伙人代表,并以该代表姓名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实际是个人合伙,并于同年底开业。由于合伙人闹矛盾,2004年9月8日代表人决定关门停业。由于年度租金交纳期快要到了(10月8日),甲方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和商业信誉,在同年9月13日向三合伙人分别发出了要求明确合同承接人的通知,甲方的条件是:谁在9月30日前向甲方交纳5万元的保证金,谁就成为该合同的实际承租人。另二人于9月20日向甲方书面申请解除租赁合同,而我在本期限内向甲方交了6万元的保证金。同年11月1日该代表人再次向甲方提出解除租赁申请,并于11月30日与甲方签订了解除租赁协议,12月15日三人分割结算商品,另二人随后将自已的商品擅自搬出,12月26日他们又注销了营业执照。另二人退出后,我一人恢复经营。甲方于2005年7月提出起诉要我退场,法院驳回起诉。我又于2005年10月18日向甲方交了下年度全年的租金。另二人退出后,超市由我一人经营管理。现在商品已分割结算,但改建投资还未结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