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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单位与乙单位签订材料供应合同,约定由甲根据乙方提供的加工图纸和施工进度供应材料,乙方按进度付款,若乙方拖延付款,则甲方可停止发货。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乙方无法按约定付款,于是甲方停止了发货,导致部分存货滞留仓库。虽然乙方数次催促甲方将已生产的存货发出,但由于一直没有解决付款问题,甲方坚决不发。此后双方对簿法庭,甲方除要求乙方支付拖欠款外,还要求乙方赔偿存货损失,(存货是根据乙方加工图纸加工生产的,没有其他用途,现在也就是一堆废铁而已)?我现在的问题是:一、对该部分存货损失从事实上如何举证才能得到法院认可?二、若事实上得到确认后,在法律上能得到支持吗?请问解决本焦点的最佳方案是什么?

经济相关
2005-05-30 19:07:5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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