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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百忙中解答我的问题.我在2006年3月27日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定房屋限时保售合同,合同主要部分大致如下: 1. 本人(甲方)全权委托该公司(乙方)独家出售房屋, 乙方在3个月内按照高于或等于保底价格出售房屋,可代为签定买卖合同,并代收房款。产权证由乙方保管。2. 若房屋在期限内售出,乙方收取实际售出价格超出保底价部分的30%作为服务费。若期满未售出,本合同终止,乙方不承担认任何赔偿和违约责任,乙方有权按保底价购买此房屋。3. 甲方办理合同公证手续后,乙方支付定金5000元,合同规定定金在房屋售出并办完全部手续后乙方自房款中扣除。4.合同规定在委托期间如甲方与购房人在乙方居间下直接订立三方协议,自三方协议订立之日,本合同解除。5. 乙方违约责任:委托期内没有售出该房屋,乙方不应承担未出售房屋的赔偿和违约责任,乙方有权按照约定保底价格购买该房产,腾空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乙方在一个月后支付甲方房款,乙方全权处理该房屋今后的销售及过户等事宜。如未按时付款,按总房款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在4月27日,乙方介绍购房人刘某,我在该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房款总额25.9万, 刘某支付2000元定金给乙方,并约定刘某在4月26日前支付首付款。协议中规定我把产权证押在乙方。如果发生违约或拒绝履行合同,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三方协议签订后,乙方收回保售合同。等到4月26日刘某未付款,乙方发出催款函,要求其在5月12日之前付首付款,但刘某至今未付首付款,并且‘失踪’,使合同无法履行。(刘某不是本市人,我到合同中写的住所,她家里人称没有这个人,我打刘某的电话,发现就是她家里的一部小灵通,但她家里人仍然坚持没有这个人)现在我想向乙方要回产权证与2000元定金,乙方则要求我退回5000元保售合同定金才能还我产权证,但三方合同的2000元定金不能给我(乙方称现在三方合同仍然有效)。我认为不应返还乙方5000元定金,乙方还我产权证和2000元定金。

其它综合
2006-05-17 15: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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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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