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公司的业务经理,月薪4000元,现由于身体不适,想终止劳务合同,但合同上的补充协议大致如下:乙方在合同终止前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提出辞职申请,需向甲方支付违约期工资总额。(乙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辞职申请)因乙方的岗位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若乙方在离职后满三年没有到同行业其它公司任职,并向甲方提供足够证据,甲方必须赔偿乙方人民币四万元整。乙方离职后不能到与甲方有直接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中任职,不得以任何方式与甲方已有的客户联系,一经发现,乙方必须向甲方赔付人民币四万元整,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由此给甲方业务上造成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