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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986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集市规划和建设 第一条 集市场地必须纳入上海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实施。集市场地规划按下列规定: (三)郊县,可以根据县属镇每2万人建1个集市,乡镇和新建农村集镇每镇建1个集市的原则,进行规划。

其它综合
2006-05-20 19: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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