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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用人单位在2004年签定了\"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即到2009年6月份终止.在合同上注明\"违约金1.5万元\".目前我向单位提交了辞职信,但单位要求支付违约金1.5万元才能离开.在职期间,单位没有提供过任何特殊的待遇,如:培训\\房\\车之类.2004年6月至2005年6的月收入大约1000元/月.目前的月收入大约1300元/月.与单位协商解决,未果!仍然需要我支付此违约金,数额不能减少!

证券投资
2006-06-01 17: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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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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