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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劳动合同条款大意如下,请问条款是否合理:1、公司的新合同上将每月薪资切成了四部分:A-基本工资 B-岗位工资 C、保密工资 D、奖励工资,公司交四金只按上海市最低工资基数交;而且说薪水里已发了保密工资,所以离职时不再发保密费;公司附加奖励工资条款要求奖励工资只能在合同期满后才能领取。2、公司要求员工未满合同期离职时须提前30天通知公司,而且要支付公司一个月薪资(A+B+C+D)的违约金.3、公司加班只能换调休,法定假日都一样,如果离职时未调休完只按一倍薪水作补偿。我现在申请离职,公司要求支付金额(A+B+C+D)的违约金,合理么?

损害赔偿
2006-05-13 20: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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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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