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签定的劳动协议书的期限是2005年7月19日至2006年5月31日止。在协议的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乙方如要离开或辞职须经甲方同意,并提交辞职报告说明理由和原因,乙方须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否则甲方可以拒绝付给乙方最后一个月工资及奖金并视同违约。现在我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已经有三十日了,公司只是在我提交辞职报告时说我可以离开,这个月的工作也可以结算给我,但我必须要支付违约金,以后就再也没有提起过这件事。现在我不想做了,我想不通知公司就这样自行离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