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司是在2005年9月开始建的,股东为三人,11月份又加入三个股东,由于种种原因,生产不理想,在今年2006年3月15日,有四个股退出,公司有法人和后加入的另一股东接管,退出股东的要求是到2007年12月30日前把他们的股本再加上利息全部付清,协议六位股东都签字为证,只是没有公证。法人在今年4月29日至5月7日上午这一时间内,让所有的人都与他无法联系,手机关机。在这种情况下,五位股东就把公司里的设备(设备是分期付款,现在只付了一小部分)藏匿起来,致使公司无法生产,7日下午法人回来,让他们交出设备,他们以不再相信法人为由,拒绝交出设备,如要法人归还他们的投资款钱,他们就交出设备,他们以五人加起来的股份75%不承认他是法人,法人已经报案,其他五人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已经承认是他们所为,但拒绝交出设备,公安机关已该事件为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但拒绝出示不予立案的书面材料,设备供应商都在追讨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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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介绍情况来看,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是正确的.你们股东之间产生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成为股东后,除非有其他人愿意授让股东,是不能退出公司的.并且股东出资的财产应归公司所有.股东是没有权利抽回出资的.你们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建议聘请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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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