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无锡一国企员工,去年4月开始病假,公司给我的病假工资是400圆,但是据我了解病假工资应是本人工资的100%(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计算,本人工龄已满8年)就算按当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并由用人单位承担员工的养老金等费用,根据去年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我也应该拿到490多圆。我在去年12月就没再去上班,也没请假!我的劳动合同是到去年12月30日结束。合同到期后,公司一直未于我续签合同,我也一直没去上班,到了今年4月低公司发函通知我,和我终止劳动合同,理由是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按照国有企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办法办理手续,我认为公司少支付我病假工资在先,应该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三)的规定计算我的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