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亲原来是一名民办教师,17岁从教,在教育战线工作了20几年,在约1990年的暑假,村里依据一份合同(此合同是学期初签定的,意思是学生考试最后的教师就辞退),将我父亲辞退,当时也不知道是否合法,村里给了我父亲400元钱.现在,我也是一名教师,我记得好象是不能因为学生的成绩不好而辞退教师,是这样吗?我觉得我父亲为教育工作了20多年,现年56周岁了,我想为我父亲找一找,是否可行,请您指教!前些天,我听说有的被公家辞退的教师应该给恢复工作,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