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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997年进入某公司任出纳一职,公司原为国有企业,2002年底改制,每个员工都或多或少出资成为公司股东.从2005年初起,由于公司一直经营不景气,大半年的时间都拿七折工资,我是出纳人员并未参与业务也只拿七折工资(合同上也并未这方面的条款),而经理只是口头说明由于业绩不达标要扣工资,而未出具任何说明.公司与个人每年签订一次合同,2006年初开始拖着一直不签劳动合同.在今年3月,由于公司经营实在难以唯继,经理提出要增资,每个员工一定要出资,且说明出钱就继续留在公司做,不出钱就走人.我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出资,在3月底的时候经理就提出了终止合同.我于4月初离开了公司,正是由于公司故意拖着不签合同,致使我拿来不到一分赔偿.我在公司已经任职九年了,如今却被如此可笑的理由终止合同,又维护不了自己的利益.

知识产权
2006-05-10 20: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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