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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的合同还有1年半才满,按照合同的签订的要求要赔 4.5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1年=3个月,1年半=4.5个月),加起来一共18000元.

涉外纠纷
2005-06-09 11:08:3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324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动部1995-05-10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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