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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聘上海B公司业务员职位,B公司却要我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B公司解释说A公司是B公司的分公司,和A公司签等于就是和B公司签(A公司和B公司法人代表不是同一人)。本人因怕失去工作机会便于2005年4月1日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到2006年3月31日到期(合同约定经双方签字生效,但A公司只盖章没有签字).但自2005年4月1日开始我实际服务单位仍是B公司,并且我的所有业务都是以B公司名义操作的;我的工资也一直是B公司支付给我的;我的外劳力综合保险从2005年4月1日起到2005年12月都是A公司缴纳的,此后一直由B公司缴纳。但变更交纳单位一事我在06年3月份才知道,此前A、B公司并没有跟我提过。我在2006年2月和3月分别做了一单业务,根据B公司业务提成制度,我的业务奖金应该在3月底和4月底分别兑现,但B公司以暂支奖金的名义支付了我2000元后找借口再不支付了。我多次讨要未果。A公司注册地在闸北区,B公司注册地在普陀区。

公司企业
2006-05-11 12:05:4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依据可以是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是事实劳动关系;但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关系,因此,当你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你的劳动人事关系应在A公司;至于A公司仅有盖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A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是一个组织,而不是自然人,其盖章行为的本身就形同于自然人的签字,故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恰恰相反的是,如果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公司印章,该合同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2、判断劳动关系的确立与否,不但要看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的情况,也是判断依据之一。据此,2005年月12日之前,你与A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你到B公司工作的行为,可以视为上调工作或者指派工作的性质,B公司发放你工资的行为,也可以视为代A公司发放工资的性质;而2005年12月之后,由于你的综合保险转由B公司实际缴纳,这意味着劳动关系的转移,原先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不再对你有约束力了。就目前而言,你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已到期,所以你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确定的不存在了!3、关于你在与A公司的合同期限内,B公司的业务考核制度是否适用于你的问题,由于你具体在B公司工作,当然要遵守B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考核制度,所谓入乡随俗;同时,在实际执行中,你也没有提出异议,可以认为你同意接受该制度的约束;最重要的是,即使你有异议,也已经过了劳动仲裁60天的时效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起算),无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了。4、目前,由于你没有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你与B公司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尚在试用期内,你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而不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已过B公司常规规定的试用期的,则最好提前30天通知单位。5、根据前面的分析,自2006年1月起,你的劳动关系已转到B公司,原先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因此你应当以B公司为被告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内容可以是扣发的奖金、工资收入、劳动保险等,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上仅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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