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的劳动合同是在山东签的,与广东公司签的3年合同,公司法人在广东,烟台只是办事处,我们的劳动保险是委托烟台的其他公司交的,我被公司派往上海工作已两年,两地分居,公司在上海未办理居住证,我想将爱人和孩子接过来,但没有居住证很不方便,现我因家庭原因:岳父有病,孩子上学需要想离职,但单位告诉我违约要交违约金,而且合同约定较多。即违约的月数乘以我的月工资。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还有一年合同才到期,我的工作地点是上海是否可以按照上海的劳动条例办理此事?因为上海的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只有违反服务期约定和保密协议才需要交违约金。单位也没有给我特别的待遇,只是到广东工厂培训过一周。我现在我所有的保险都在青岛,公司在上海没有为我们投保险。我提前30天发邮件给公司领导是否可以不算违约。

其它综合
2005-03-22 21:23:1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