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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聘上海B公司业务员职位,B公司却要我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B公司解释说A公司是B公司的分公司,和A公司签等于就是和B公司签(A公司和B公司法人代表不是同一人)。本人因怕失去工作机会便于2005年4月1日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到2006年3月31日到期(合同约定经双方签字生效,但A公司只盖章没有签字).但自2005年4月1日开始我实际服务单位仍是B公司,并且我的所有业务都是以B公司名义操作的;我的工资也一直是B公司支付给我的;我的外劳力综合保险从2005年4月1日起到2005年12月都是A公司缴纳的,此后一直由B公司缴纳。但变更交纳单位一事我在06年3月份才知道,此前A、B公司并没有跟我提过。我在2006年2月和3月分别做了一单业务,根据B公司业务提成制度,我的业务奖金应该在3月底和4月底分别兑现,但B公司以暂支奖金的名义支付了我2000元后找借口再不支付了。我多次讨要未果。A公司注册地在闸北区,B公司注册地在普陀区。

民事相关
2006-05-10 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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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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