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包了甲方的一个药店经营,合同承包期限约定为5年(2005年7月4日至2010年7月4日),年承包租金为20000圆整,为提前1年付租金,2005年7月4日已付下年度租金,并且在我进入药店经营前对药店后面的住房进行了维修,用了约4000圆.但是合约中未标注违约金,只对当时库存药品盘点35000圆作为双方交付时库存限量约定,但是我现在库存量将近10万.现在甲方以他自己无业为由,要求提前收回药店.请问我现在可以和甲方交涉违约金的额度吗?或者是说能否拒绝甲方的收回要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