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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同行:我是广东中山市的律师,劳动合同法马上要实施了,现向各位征求“法院对加班工资计算期限的判例”。工人离职后(辞职或被辞退),以企业拖欠加班费为由,要求企业支付离职前2年的加班费,有的法院以仲裁时效为60天为由,只支持员工离职前60天内的加班费;有的法院却支持2年内的加班费。同样的案情各地判法不一样啊。据我所知,珠三角各地的法院的判决都是五花八门的。各位有没有办理过类似的案子,拿出来晒一晒。

劳动纠纷
2007-10-18 14:35:2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我国虽然不属于判例法国家,但是,判例所起的作用不容低估。

    特别是在一个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的辖区内的判例,对该行政区域内的类似案例有着不容否认的指导作用。

    每个地方的中级法院(或者是高级法院)对有一定代表性的法律问题,如劳动争议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等,都有自己的指导性意见,或者在内部统一了思想,有着统一的处理模式。

    笔者办理的案子,很多在珠三角各地的法院,有些还在广东周边省份,所以,了解各地法院(尤其是珠三角的法院)的判例,对笔者的业务、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都大有裨益!
  • 我们不是可以使用判例的国家,估计判例对你的案件没有帮助
  • 北京现在开始支持数年前的拖欠加班费、提成款,60天时效的界限已经被打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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