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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于2005年8月判决离婚,婚前我所私下购得的单位福利住房判由原妻及孩子暂时使用。但是离婚至今其一直未居住使用,并于2005年11月将此房以每月160元租给社会闲杂人员##,租期1年。我婚前购得的位于我单位的房子属于单位另一职工,产权至今未过渡到我的名下,用于购房的房款是以我个人名义贷款,判决时以产权不明而这部分债务未作处理。 于2006年3-4月,曾以对方不执行离婚判决,不使用此房,要求法院判决房屋使用权归我本人,立案庭已受理,后主管法官提醒说,现在是对方不使用,但是提出诉讼后,对方又使用,事实消失,又该如何?我的原妻工作在县医院,收入可以,不存在以租养租的问题,现在和孩子居住在其父母的2套住房之间。请问:我能否要回此房的使用权。谢谢!

证券投资
2006-05-16 17: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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