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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你好,我父亲于2005年4月26日交纳了100.00元人民币,参加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其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60000.00元、意外医疗2000.00元.在投保期间(即2005年6月24日)我父亲因工受伤,造成右肾破例,并做了右肾切除术,其治疗费用共计9368.38元.被双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由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陆级伤残。  2006年2月25日到保险公司报销时,经保险公司核实后,包销意外医疗保险金2000.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于报销,理由是:不符合保险责任中的第二条规定(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不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人身伤残等级.

医疗纠纷
2006-05-08 14:04: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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