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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8月份用1200元购得mp3播放器一台,该机器于2006年3月3日因显示屏破碎,将该播放器连同购机收据、维修费及维修单一同寄往上海维修部,2006年3月16日维修部维修完成以EMS形式寄回,EMS在线查询结果为:妥投 签收人:单位收发章。现在状况是学校收发室没有该邮件收发记录,但在投递邮局已查询到该邮件的投递记录单据(上盖有本校收发室的收件专用章),学校收发人员判断邮件丢失,因当时购机的收款收据和邮件一同邮寄,故没有凭证,学校收发单位无赔偿依据,他们咬定一定要见收款收据或发票,但凭证已被他们弄丢。他们说,如果有依据他们会赔偿同型号播放器一台,而且他们提出要求:要按现在该mp3价格并折旧后收发室方和我方各出一部分钱承担该播放器

涉外纠纷
2006-04-27 19:02: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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